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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申请用电须知
注意:凡一个单位在同一受电范围内使用的用电设备,其总装接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及以上才为大用户。(原则上所有企业都为大用户)
一、 供电电压和频率:
(1)、三相四线 (2)、三相三线10(6)千伏 (3)、三相三线35千伏 (4)、三相三线110千伏 (5)、三相三线220千伏
供电频率为50赫兹。
二、 凡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如迁移、变更户名、过户、暂停用电、停止电用、减少用电容量、修订契约限额、变更用电性质、移动表位)等,用户均应向所在地区供电所(局)营业室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三、 凡属基建项目,在上报可行性报告前应向所在地区供电所(局)收面征询供电条件,作为上级部门审批基建项目的依据之一。供电所(局)在30天内书面予以答复初步意见,有效其限为壹年,项目逾期尚未成立,需重新办理征询。
四、 办理征询供电条件时,用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列出户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简要写明主要用电设备、特殊用电要求预计用电容量及发展容量、预计用电时间等。用户还应提供立项意向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1000地形图,一式两份。
五、 用户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向供电所(局)营业室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填写《用户用电申请单》,并附上级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500或1:1000厂区平面图一式两份,标明建设变电所的位置,地下综合管线图一式两份,对高层建筑及群体的用户,要说明其用途、分布、性质(出售、出租及最小单元)。
六、 供电所(局)营业室受理用户申请后,即发给用户《用电申请联系卡》,用户可凭联系卡向营业员联系和查询有关用电业务,并监督服务质量。供电所(局)在受理用户申请用电之日起,一般在30天内(低压用户15天内)书面向用户答复供电方案,若涉及民缆、线路走向需市城建规划部门确定方安或受上级电源容量制约等因素,亦会在30天内向用户说明延期答复从电方案的原因,从电方案有效期为:10(6)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一年、低压用户六个月。
七、 用户在收到供电方案(书面)答复日起30天内缴付供配电贴费、用户受电端变配电所可按供电方案进行正式设计,供电所(局)在收到用户供配电贴费后,按用户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的设计,用户按设计缴付业扩工程费。20万元以上的供电工程采用结算方式。
八、 供电所(局)将按照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爱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审图期限10KV及以下为15天,35KV为30天),并提出用电计量装置的要求。用户选择的受送电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委鉴定合格的电气产品,供电部门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对该受送电装置进行检验。供电部门在收到用户缴付的供电工程费后,根据用户受送电装置的施工进度和要求的供电日期,安排供电工程的施工,并在用户受送电装置检验合格后,装表接电。
九、 临时施工用电申请,须在办理正式用电申请以后或与正式用电申请同时办理。
十、 用户在接电前,根据供电部门和用户的需要,双方可签定供用电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