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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外商关注的部分专题

1 1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

11 . 2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5 年 10 月 22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浦东实施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 9 项试点措施:
( 1 )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 2 )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 3 )跨国公司可以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在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 201 号)的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
( 4 )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 5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结算时禁止轧差收付。
( 6 )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 10 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 10 万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 7 )跨国公司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 8 )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 9 )建立健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流量、存量监测,以及专项定点外汇收支监测等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做好对试点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这 9 条措施将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五大流”的枢纽功能,也将推动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先发效应和带动效应。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除已试点的通用电气( GE )、招商银行、惠普、中远集运等 4 家企业外,又有 25 家企业新加人试点,目前共有 29 家企业和银行开展了相关的 29 项试点措施,还有 21 家正在申请办理 31 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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