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的安全管理,规范区内企业、人员安全行为,促进出口加工区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施工单位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出口加工区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区内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出口加工区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安全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区内企业、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出口加工区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出口加工区管理部代表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出口加工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制定出口加工区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 加工区内各企业、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扎实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十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各企业、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工区内各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紧急避险培训、自救互救培训等内容。
第四章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管理人才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加工区内各企、施工单位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各级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管理人才建设,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安全预测工作,搜集相关信息、分析判断情况、作出预测结论、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全分析和安全预测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五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由出口加工区管理部根据实际对区内企业、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通常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区内各企业、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出口加工区管理部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检查,并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自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等情况,重点查找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群众性安全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机制,发动企业员工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加工区内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出口加工区管理部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
第三十三条 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号,设法与外界联系; 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心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实时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事故善后处理,应当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损失的情况,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依法实施。
第四十条 追究发生事故单位相关安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事故调查结论为基本依据,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出口加工区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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